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6月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21290號令釋,有關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上開釋令規定,若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如有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凡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納稅人溢繳稅款時,不僅無5年退稅期限限制,且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另「政府機關」不限是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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