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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拿雞毛當令箭 用逾越法律的行政命令亂課稅?
2013
06/22
00:29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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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2 00:29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攸關下一代受教權的十二年國教即將上路,日前傳出教育部長曾表示如時間緊迫可以用行政命令推動,對此行政院長江宜樺反對,表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要先經過立法院立法,通過正確的法源基礎,「不宜貿然推動。」然而一般民眾可能不知道,目前與全民財產權攸關的課稅依據,卻有財政部自訂的七八千條解釋令、行政命令來做為課稅基礎,許多行政命令已逾越母法精神,嚴重侵犯民眾權益!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週日(6/23)晚間六點到七點,將繼續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以及稅務機關以行政命令來課稅的違憲問題。

台大財稅法律研究中心葛克昌教授指出依「稅捐稽徵法」11條之3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這條的立法精神是,立法機關為唯一有權決定納稅義務的機關,不管是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規則,都要遵循立法的意旨,而不是自作主張,才符合憲法所示的租稅法律主義,也是所謂的「國會保留原則」。「國稅就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由國會三讀通過;地方稅由地方的議會三讀通過,沒有什麼授權的。」葛克昌說,課稅的要件,絕不能夠授權給行政機關來制定。他認為這種「空白授權」、「概括授權」違反法律的明確性,造成行政機關很容易濫權。

葛克昌說,行政規則沒有立法授權,它只能闡明立法的意旨,作為執行稅法統一內部的法律見解,這種闡明要依嚴格的法學方法,特別是合憲解釋,合憲的法律補充。「行政規則對法官沒有拘束力。」然而目前在很多實務上的現象是,稅務機關依照行政命令、解釋函令課稅,引發民眾質疑違法而提起訴訟,沒想到行政法院的判決最後都認定解釋函令合憲,葛克昌認為「這是不對的。」解釋函令在行政訴訟中是被告機關的法律見解,跟原告的法律見解應該處在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官根本不應該去審查解釋令合不合憲的問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范文清助理教授表示,依法行政就是:立法機關決定什麼事情才可以做,行政機關就是照著做就是了,包括要不要課稅、要課什麼樣的稅、要對誰、要對什麼東西課稅、要課多重的稅等等!輔大法律系黃源浩助理教授表示,行政機關左手做一個債務人,右手又做一個仲裁者,他同時有權決定:誰該被認定有租稅規避以及誰該繳多少錢進來。他認為這是一個操作上有問題的制度! 更多深入精采的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

上傳時間:2013-06-2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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