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臺南市陳先生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予政黨或政治團體,是否可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12月31日帳載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及累積虧損800萬元,101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300萬/(1+10%)×10%=27萬)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因100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800萬元)尚未彌補,不得列為101年度捐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