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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截止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2013
06/21
15:19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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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 15:19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自用住宅用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2‰,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10‰到55‰課徵,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按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24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上傳時間:2013-06-2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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