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繳納特種貨物稅後解除買賣契約申請退還稅款處理原則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依據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令規定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陳明惠課長
聯絡電話:22822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