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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繳納特種貨物稅後解除買賣契約申請退還稅款處理原則
2013
07/0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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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楓藍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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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13:30
發行人 黃楓藍 嘉義市 報導

所有權人繳納特種貨物稅後解除買賣契約申請退還稅款處理原則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依據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令規定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陳明惠課長

聯絡電話:2282233#300

上傳時間:2013-07-01 13: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楓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