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溢繳一元也應退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立法院於上(5)月14日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對於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刪除「免退」之規定,但仍保留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未來民眾如有溢繳稅款,無論金額多寡,政府都會主動退稅,以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 此次修法並同時修正第12條之1,增訂「租稅規避」之定義,並增列經稅捐機關查明有避稅情事者,得按交易常規或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應納稅額,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該條條文另增訂,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可事先解決稅捐規避認定問題。 另外,針對已依法申請復查之納稅義務人,第39條增列若其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完成禁止處分程序,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