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39條102年5月31日修正生效,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增列得暫緩移送強執行情形】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得提起訴願。惟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已繳納半數並提起訴願者,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102年5月31日修正生效,增列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對於提起行政救濟未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法後,在兼顧稅捐保全下,納稅義務人權益亦得到相當保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爭取權益之際,亦應對相關法規充分了解,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對欠稅執行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231600轉分機248~252;也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826969,臺東縣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face book po文: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並經復查決定後,再提起訴願爭取權益之際,別忘了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半數或請提供相當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並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