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當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準,要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地價稅課徵是以「年」為單位,並不是按持有月分比例分別課徵。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則上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當年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