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優惠是權益,戶籍遷出需注意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為了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土地所有權人把全家戶籍遷出,則該地無人設立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2‰優惠稅率,依規定應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10‰到55‰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說明:按稅法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的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定要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同時沒有出租或營業才可適用。例如,陳先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在102年7月1日時,為了女兒就學考量而將全家戶籍遷出至學區,雖然全家仍實際居住於該地,但由於該土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法定要件,應自103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且陳先生遷出戶籍不符自住用地條件時,有義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否則事後被查獲時,依法除補徵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差額外,還會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