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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2013
07/18
15:29
天眼日報記者
蘇 瑩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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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15:29
天眼日報記者 蘇 瑩 台東縣 報導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其目的在於防止重用。故此,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違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請民眾勿存僥倖以免受罰。

<FACEBOOK>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上傳時間:2013-07-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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