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原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雖仍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呼籲,民眾常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如其他適用要件不變者,於遷移前應妥為規劃,至少需保留本人或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戶籍遷移而不符自用住宅規定遭補稅及受罰。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