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應儘快查詢切莫置之不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張先生反應,之前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原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新花樣,不以為意,也沒有向行政執行分署或向稅捐機關查證欠稅原因,後來發現存款被扣了一筆金額,詢問後才知銀行已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存款命令,因此被強制執行扣款以抵繳欠稅。
該局指出,每一種稅捐都定有徵收期間,例如使用牌照稅是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房屋稅是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是11月1日至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間仍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開始執行後,若納稅人收到上述傳繳通知時,可依以下方式繳款:
1.繳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現金及傳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
2.持傳繳通知單至欠稅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地方稅務局開單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人,為免財產被強制執行,請務必按時繳納稅捐,如一時財務困難,應主動到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若遲遲不予處理,行政執行分署將會函請金融機構扣取存款,或請僱主代扣薪資,另外只要欠稅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都可能遭到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