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是否應貼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用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如至法院作成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