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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13
08/22
10: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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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10: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台南市 報導

公司的車子被警察開紅單,是否可以列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支付罰鍰,不屬於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除。

該分局補充說明,若各項罰鍰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即代表罰鍰還可以抵免稅捐,喪失罰鍰應有的法律效果,故所得稅法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上傳時間:2013-08-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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