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凡採曆年制會計制度者應於102年9月1日至102年9月30日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惟符合下列規定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以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
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102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營利事業以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且免繳納暫繳稅款。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除符合以上條件者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暫繳者,國稅局將開單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