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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協議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應否申報贈與稅?
2013
09/10
11:10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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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11:10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夫妻離婚時,協議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應否申報贈與稅?

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如果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書先生給太太1棟房子價值約1,000萬元,於離婚生效後又給予離婚協議書記載外的現金300萬元,是否應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書一方給另一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但於離婚生效後,給付離婚協議書記載外的財產現金300萬元,若無法負舉證責任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則應課徵贈與稅。

上傳時間:2013-09-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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