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送達』您不可不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捐稽徵機關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等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指出,稅捐機關所發的稅單一般多委由郵局掛號寄送,以往對於稅單的送達若沒人收領,在實務上郵局往往會以「招領逾期」為由,將該稅單退回稅務局,致造成相當比例的稅單無法送達到納稅人手上,造成應收的稅款無法收取。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接到或看到稅務局或郵局所發招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因稅單一旦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以,請納稅義務人還是如期繳稅,才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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