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不平衡出現大缺口,收支缺口近3千億元!近日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表示,政府財源日益困窘,甚至已走到「賣祖產」地步,尤其國家財源有70%來自受薪階級,而且「該課的稅,課不到」。除稅制不公之外,在台灣食衣住行都要繳稅,還有很多本質上類似「稅」的費用,例如:隨油徵收燃料稅、菸品健康捐、全民健保等。「中華民國萬萬稅」加上多如牛毛、未經立法程序的解釋函令,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連會計師也不一定搞得懂稅,一般納稅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9月23日在台大霖澤館舉辦的「第十九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上,針對許多稅法議題進行探討,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表示,他個人認為因為稅捐的課徵常會介入人民基本權利,所以課稅要經過人民同意,在民主憲政國家就是要經過國會立法通過,方能為之,這是絕對性要求。而且稅捐是無對待給付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從符合徵納雙方利益的觀點來說,產生量能課稅原則(按照納稅人的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但是租稅法定主義與量能課稅原則相比,租稅法定主義(政府徵稅必須依照法律為之,不得任意徵收)是老大,所以國家不可以直接訴諸量能課稅原則對人民課稅,國家也不可以制定出違背量能課稅原則的稅法,那會被宣告是違憲。在經濟社會,稅捐的課徵是大量的行政,也因為是大量行政,所以稅捐機關容易想要便宜行事,但是要達到經濟稽徵目的,必須要有立法機關的授權,才是合法。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表示,不管是核實課徵、實價課稅、推計課稅,都應量能平等負擔,如果沒有量能平等負擔就會干擾市場經濟,會劣幣驅逐良幣。葛克昌表示,翻遍各國法令發現:稅捐是國會專屬的事項,只有國會立法才算數,稅務機關只有探詢立法原意,沒有自己裁量的餘地。他說,在過去學術界曾經對推計課稅、推計處罰做過詳細的討論,正常情況下課稅不能用推計推算的,推計課稅是不得已最後的手段,而台灣有這麼多法律專才,但課稅還存在用推計課稅並且用此來推計處罰,這是法治國家的恥辱。
葛克昌還表示稅法是徵納雙方協同合作的法律,不能以稽徵方便而用推估課稅,例如:房地產奢侈稅,甚至證券交易所得稅,投資人縱然虧損還要課徵,這是不符合憲法的要求。他舉德國為例,在德國原本買彩券中獎要課稅,但有中獎人提出,在中獎以前已經買很多彩券都沒有中獎,要求盈虧互抵,但是這在稽徵手續上很難證實,所以最後為了平等,修改為中彩券不課稅,這是納稅人的權利。
對於目前稅務訴訟存在最大的問題,葛克昌認為,稅捐的舉證責任在於稅捐機關,但是目前稅捐機關常要求納稅人負舉證責任,一開始就錯了。而大家常聽到的協力義務,就是人民有協助稽徵機關的義務,而稽徵機關有調查的義務,不能反客為主要人民舉證。課稅的原因事實如果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就可以課稅處分或免稅處分;如果不能闡明,而當事人也已盡了協力義務,也不能推計課稅,例如水災滅失的例子,如果已經盡了協力義務,雙方可以互為讓步、締結行政和解契約,可以要求按同業利潤標準降低一些,所以稅捐審查不能過度,要有比例原則。
現場專家學者、大法官,提出很多目前徵稅違憲的例子,但是曾任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局長,現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並沒有多做說明,只表示在今後稅務行政上會努力讓納稅人對稅制信任,對稅務機關信任。然而現場有民眾表示,目前稅務人員在執行公權力或是稅務法令還存在違憲不符合賦稅人權的情事,如果沒有誠意改善,要人民如何相信稅制?
P1 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表示,稅捐的課徵常會介入人民基本權利,所以在民主憲政國家就是要經過國會立法通過,方能為之,這是絕對性要求。
P2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表示,推計課稅是不得已最後的手段,而台灣有這麼多法律專才,但課稅還存在用推計課稅並且用此來推計處罰,這是法治國家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