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需報繳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緃使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仍為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故學校除提供教育勞務、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或收取之款項列入單位預算,全數解繳公庫,得免徵營業稅外,原則上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立院校等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倘有銷售行為,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於交貨或收款時,按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向公庫繳納營業稅,由收款公庫以第二聯(報核聯)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代替申報銷售額。
上傳時間:2013-10-01 16:5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玉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