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油品退貨 消保官要求經銷商從寬辦理退費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接獲民眾反映,若干賣場嚴格要求辦理大統油品退貨需同時提供發票及商品始能辦理,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表示各賣場及經銷商應對所銷售之商品負責,同時應善盡企業責任,對於本次事件之退貨退費處理,應從寬辦理,避免衍生更多的消費者爭議事件。
法制局表示,本月17日消保官曾邀集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及各大型連鎖通路商(家樂福、愛買、大潤發、頂好等)代表,到巿府研商大統公司所生產問題食用油品之退貨機制。大統公司當場表示凡該公司生產之各類食用油品,消費者均可憑各油品容器、購買發票、購買收據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向原購買之通路商(如賣場、便利商店或雜貨店)辦理退貨;大統公司也不會拒絕回收各通路商之退貨要求。因此,依該次會議之結論,各大賣場或通路商自應妥適寬認處理消費者相關退費之要求,至於渠等與大統公司間之款項處理,不應影響到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下略)」因此,各經銷通路商或賣場都不應以受害者自居,現階段應與生產廠商共同負責處理相關商品之回收及退費,以避免擴大日後之連帶賠償責任。
消保官表示,雖有賣場表示有民眾濫用賣場提供的退貨機制,例如先以發票退費,事後企圖再持商品另退一次費用;或者將他人已棄做資源回收之空桶,偽稱自行購買,而前去辦理退費等。消保官固然認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應本合理合法之方式,但業者若未確認消費者有不當退費行為,則不應拒絕受理,而應從寬認定。如消費者已提供購買發票或自會員資料已查有購買證明,即可認有購買事實,業者即應受理退費;又如消費者提供之商品批號或包裝外觀,是屬於該業者所販售,則儘管只有空瓶而未有發票,業者也應該接受退貨。另消費者若遇有經銷商或賣場不願受理退費,可逕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依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由市府函請業者處理,或邀集業者到府協商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