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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指派消保官利用週休假日至轄區餐廳、小吃攤查核業者之用油情形,在查訪的30餘家業者中,現均已無使用富味鄉公司等涉及違法之油品;另曾使用過該公司油品之業者則表示,相關商品均已退回上游盤商,並未再用於相關餐飲之中。
法制局表示,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違規油品,均可要求業者辦理退費,但因餐飲業者非屬消費者,其營業用油品無法依消費者保護法辦理退貨,業者是否可能在未能退貨下,仍繼續作為營業使用,即為本次查核重點。經查本次查核之對象包括早餐店、日本料理店、速食店、麵店、小吃店及西餐廳等30餘家,現場要求業者出示油品包裝或單據,確認業者營業處所或廚房均已無使用相關油品。另經消保官分別電洽富味鄉公司相關通路盤商,現階段尚有持續受理消費者退貨。
法制局再度強調,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下略)」因此,消費者若已提供購買發票或自會員資料已查有購買證明,即可認有購買事實,通路商或盤商即應受理退費;又如消費者提供之商品批號或包裝外觀,是屬於該業者所販售,則儘管只有空瓶而未有發票,業者也應該接受退貨。倘業者藉故拒絕受理消費者退貨,市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函命業者改善,若未改善則將依該法第58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