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車輛經查獲違章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後使用人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及違章罰鍰,皆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車輛有欠稅或註銷牌照情事,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應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抑或者遭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冒領牌照屬實,則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亦可向本局申請改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記得檢附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移轉時,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過戶,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發生舉證等困擾,影響自身的權益。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3-8226121轉242至2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