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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2013
10/28
13:02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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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3:02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

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應另行貼花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可電洽05-3620909轉711分機或05-2260505轉132分機詢問,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10-28 13:0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福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