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5年之徵收期間持續進行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2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31630號函規定:「……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倘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時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5年徵收期間,但未逾同法第4項規定之執行期間,……,是類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應適用該令規定,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執行程序並未終結,徵收期間亦未中斷,即徵收期間仍持續進行中,……。」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時,如未逾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之5年徵收期間者,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有新增財產及所得資料,即得辦理再移送執行;若已逾徵收期間且無同法第1項但書規定之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之情事者,自不得再行徵收而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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