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實施已超過3年,實務上納稅人的權利真的有保障嗎?知名財稅學者
任教於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表示,自從9 9年1月6日公布實施專章以來,截至102年4月底,行政法院共有101則判決,納稅人有援引做為起訴或上訴之法律依據,對照9 9年、100年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終結稅務案件6,504件,顯示只有百分之一案件,納稅人會援引專章,做為爭訟依據。由以上資料黃士洲認為,專章對稅務訴訟尚未發生正面積極的影響。也代表專章的內容,有可能是當事人不知,或是根本不好用。
曾經在德國考察賦稅制度的黃士洲,在一場「從稅務判決看納稅人權利保障」演講中表示,當你了解專章法律制定過程時,因為法律人沒有介入,導致整個專章有如群魔亂舞。「當稅務機關可以隨意發解釋函令,決定你的納稅義務內容時,你手中的財產還是你的嗎?」黃士洲認為;當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暴力時,只有法律可以反擊它。所以在歐美國家財稅領域只有法律人才有資格擔任,但是在台灣長期以來是法律界遺失的一塊領域。
學者演講費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但是財政部74年的解釋函令,認為演講鐘點費屬於薪資所得,理由是「有準備講義」,如果沒有準備講義才是執行業務所得。黃士洲提到,他曾在司法官訓練所演講時,向所長反映這個問題,所長告訴他,當大法官來演講是開執行業務所得,其他人是開薪資所得。因為這樣的解釋函令,讓一般講師增加三成的納稅義務,這在過去也有人爭執過,但是行政法院判決解釋函令沒有增加人民納稅義務,只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而已。誰能說服法官其實這已經影響到人民的權益了?黃士洲幽默表示,自己就是無法說服法官,才來學校教書。
黃士洲舉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為例,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表面上看起來這是最大的突破,但是當初學者建議是沒有這一條的,是立委在院會審查時突發奇想,直接手寫下來的,而令他難過的是,當他的老師在課堂上解說這條規定時,下面有一個大陸訪問的老師,表示這條規定比大陸的規定還爛。黃士洲說當下他的心都碎了。條文中「故意」就有很大問題了,法官認為這是檢舉人故意不正當取得,不是稅捐機關故意不正當取得,等於鼓勵大家都去檢舉。結果什麼人最恐怖?足以挾持稅捐機關的檢舉人。
因為檢舉人腦中常想著480萬的最高檢舉獎金,黃士洲在德國時很好奇詢問幾位老師,在德國有沒有檢舉獎金?答案是沒有,因為德國人認為別人逃漏稅等於是偷竊自己的財產,逃漏稅讓每個人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務變少,所以檢舉逃漏稅是國民的天職,根本不需發獎金。也有人質疑檢舉獎金的制度,會有不好影響嗎?在黃士洲看來有了獎金就讓課稅搞成像經濟的賽局,現在稅務機關中連修電腦也有獎金可以分,「如果國家公權力,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只有法律可以與它抗爭。」,黃士洲呼籲,建構完善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才能真正保護賦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