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但憲法第19條保障人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為何稅務爭訟高居行政法院第一名?稅務案件申請釋憲比例大幅上升?數字顯示納稅人無法信服、接受行政法院的判決。11月16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從稅務判決看納稅人權利保護—以程序正義與證據法則為核心」研討會,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黃士洲副教授主講,透過行政法院判例,分析「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上路三年,成績卻是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近三年來稅務爭訟最終判決有六千多件,其中只有一○一件民眾主張納稅人權利保護,但是當中法院判決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只有兩件,黃士洲以實際案例分析保護專章,在實務上被引用的微乎其微,而法院縱然有引用,判決結果通常對納稅人不利的原因。
黃士洲以他多年實務經驗,分析在2010年施行的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因為司法部門怠惰及行政機關的威權心態,實施以來遭人詬病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他呼籲學者專家或法稅執業同道,應該重視稅法領域,真正從法律面來協助納稅人捍衛人權。
黃士洲提到,因為制度的問題,在台灣檢舉逃漏稅有高額獎金,而且罰鍰是按倍數計算,形成鼓勵檢舉歪風,加上有如患了人格分裂症的行政法官,將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的第11條之6:「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與事實不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加以切割、再切割的解釋,認為檢舉人所提供的資料,並非稅捐稽徵機關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可以作為課稅的依據。
關於第11條之7:「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黃士洲談到,實務上人民沒有正確解釋法令及其適用的義務,亦沒有超過稽徵機關認識法令的能力,人民的協力義務是正確提供課稅事實,不應苛責納稅而動輒補稅處罰。他談到名模林志玲案例,林志玲一直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後來國稅局突然認定是薪資所得,林志玲告國稅局事實認定錯誤,並親自出庭,最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罰鍰,但稅還是要補。然而同樣案件,另一位藝人蔡康永卻沒林志玲這麼幸運了。黃士洲開玩笑表示,是不是因為林志玲親自出庭說明呢?有專家學者諷刺,稅務法令就如月亮,初一、十五常常是不一樣,缺乏一致性原則。
最後黃士洲提到,稅務領域存在非常多有趣案例,這些案例來自於很多納稅人的切膚之痛,目前行政法官已經失靈了,許多不合理的判例只有依賴法令來拯救,所以他呼籲從事稅務的專家和同道,遇到40萬元以下的小額稅務案件,不要輕言放棄一定要堅持打下去,累積社會資本,當然也是積功德,因為在地方行政法庭的法官比較年輕,相對較有作為,由下而上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形成案例,讓納稅人可以援引獲得稅務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