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請注意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的期限規定。
某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沒有達到支出比率,已報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於99至101年度使用,嗣因故未能於最後一年度(101年度)執行完竣,是否必須依照102年發布的規定,在原使用計畫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但為不影響已經核准的舊案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在102年9月9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無須受前述新修正規定的限制。以林小姐詢問的基金會情況來說,可以在計畫變更時,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