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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嬰用紙尿褲及濕紙巾 部分標示待改善
2013
12/02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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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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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嬰用紙尿褲及濕紙巾 部分標示待改善

為幫消費者把關,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日前指派消保官至轄區賣場,針對嬰兒紙尿褲及濕紙巾等商品進行抽樣送檢,檢測結果雖未發現有不符合規定之商品,惟部分商品在標示內容未符合規定,容有再改善之處。

市府法制局表示,本次在嬰兒紙尿褲部分計抽驗「康乃馨寶貝天使奈米銀紙尿褲」、「妙兒舒頂級呵護瞬間透氣乾爽紙尿褲」、「幫寶適特級棉柔紙尿褲」、「好奇貼身舒適紙尿褲」及「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等品牌。在嬰兒用濕紙巾部分則抽驗了「沙威隆」、「依必朗」、「好奇」、「幫寶適」、「嬌生」、「康乃馨」、「五月花」、「舒潔」、「家樂福」及「滿意寶寶」等10項品牌商品。在嬰兒紙尿褲部分,並未檢驗出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及甲醛。濕紙巾部分在總生菌數、可遷移性螢光劑及游離甲醛亦均未有檢出;同時在檢測金黃色葡萄球菌、綠膿桿菌及大腸桿菌部分亦均呈陰性反應(相關檢測結果如附表)。

另消保官並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針對前揭嬰兒紙尿褲及濕紙巾等相關商品之標示內容進行檢視。經查相關商品在品名、產地、製造(進口)商名稱、地址、主要成分材料、數量(淨重、容量或度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均能依規定標示。惟部分如「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舒潔抗菌濕巾」、「嬌生嬰兒護膚柔濕巾」及「沙威隆清爽潔膚抗菌濕巾」等商品,於商品成分之描述上,有部分或全部內容是以外文方式標示,而非依規定標示中文。就此部分,經濟發展局將要求業者改正。

消保官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業者若違反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上傳時間:2013-12-02 13: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賴玉蘭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