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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2013
12/04
10:26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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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10:26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2年6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該分局特別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繼承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上傳時間:2013-12-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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