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但不是所有的憑證都需繳納印花稅,只有以下四種憑證,才須貼用或繳納印花稅(票):
1.銀錢收據:指的是收到現金所開立的單據、簿或摺。凡是收受或代 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摺及付款簿都是,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的發票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所立的契約,如買賣車輛、船舶等契約。
3.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之公契。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書立上述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如您尚有疑問,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24286030轉30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