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 前,自動報備者可免受罰。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惟如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報備者可免受罰。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務機關為管理統一發票及增加勾稽查核需要,針對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因總、分支機構交互使用、或記帳士、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申購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事,如於未經檢舉及未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並各自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則不適用免罰規定。
上傳時間:2013-12-1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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