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台灣稅災氾濫,財稅單位不需證據就亂開單課稅,冤錯案越來越多,有人歷經多年都無法解決,最終以自殺結束生命。司法院第七屆大法官許玉秀曾表示,國家給人民二大痛苦,第一個就是刑法,會關在監獄,另外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關在監獄不是所有的人都會碰到,只要不犯罪,就不會碰到問題,但是每一個人都會碰到稅的問題,這比什麼都重要,國家要從人民身上拔毛(課稅),有沒有依照正當程序?「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周日
民眾每年申報所得稅,假設是用標準扣除額計算,但過了申報期間又找到一些單據,試算後發現以列舉扣除額才划算,想變更為列舉扣除額申報,可以嗎?大家也許不知道,其實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許玉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可擇一減除」,她看到的是,法律讓人民有選擇權,納稅人有參與稽徵程序的權利,不是單純被決定的客體。
但是在實務上,就算民眾擁有這樣一個權力,但是什麼時候可以行使根本不知道!因為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標準扣除額結算申報後,「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就不可以再要求變更。」許玉秀主張,這樣的限制有「子法逾越母法」及限制「稽徵程序參與權利」的問題。雖然大法官的解釋認為為了避免租稅關係不能確定,所以主管機關在施行細則加個限制這一點並沒有違憲,但是許玉秀認為到底問題在於「稅務機關什麼時候核定?我們都不會知道!」
許玉秀提到,因為變更扣除額計算對稅務機關而言,是個麻煩的事情,民眾只要打電話去問,稅務人員可能會都會說已經核定了,所以不能改,民眾權益根本就沒有行使的機會。從這一個小小案例中許玉秀引導大家認識,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主體行使權利的時候,它必須有客觀上的行使可能,而且要主觀上知道去行使,這樣才算數,如果受到過度的限制或剝奪,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她呼籲所有的民眾,注意自己的稅,國家課稅有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應該繳的稅就要繳,但是人民的稅有沒有被隨便亂用?國家財政困難表示管理財產的能力太差,有什麼資格老是要人民拿錢出來?人民為什麼不把財產留在自己身邊、自己管理?怎樣讓國家管理財政的不亂收稅,收了稅不會隨便亂用,就是大家都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就會把人民當成一個主體來對待,讓人民有參與的權利,不是只是一個剝羊毛的羊。比方說,課稅為什麼要一年一次?也可以一年分好幾次!這一季,民眾賺的錢比較多就多繳一點,下一季賺的錢比較少,錢就必須留下來吃飯,稅可不可以下一季再繳?像這種制度都是政府要很用心的去研究,才能夠開發出來。更多精采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