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幼兒園如符合 規定者,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幼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及房屋稅條例規定者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表示:公、私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依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者,原則上仍繼續適用,不受改制影響。至原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因托兒所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托育機構,主管機關為社政部門,非屬教育事業範圍,原無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適用;在改制為幼兒園後,因屬「教育機構」,且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均視同學校管理,例如校園安全通報、園務管理、學生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等事項業納入行政管理機制,因此,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符合免稅規定者,可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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