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文書所記載的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而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額繳款書後,若發現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公同共有人;而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的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之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使其知悉。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後,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逾限繳日期未繳納稅款,除原本應繳的本稅之外,每逾二日會再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徒增困擾並損及自身權益。若民眾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 0800-386969 免付費電話或(03)822-61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