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兩年內出售仍應課徵奢侈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2年內再移轉第三人時,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務上曾發生土地所有權人因前已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擬再次銷售之不動產先行贈與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該局特別呼籲,如受贈後2年內出售且不符排除課徵奢侈稅要件者,納稅義務人可考慮延後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避免被課徵奢侈稅,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