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兩年內出售仍應課徵奢侈稅
2013
12/30
10:41
天眼日報記者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17) | | | |
2013-12-30 10:41
天眼日報記者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兩年內出售仍應課徵奢侈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2年內再移轉第三人時,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務上曾發生土地所有權人因前已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擬再次銷售之不動產先行贈與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該局特別呼籲,如受贈後2年內出售且不符排除課徵奢侈稅要件者,納稅義務人可考慮延後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避免被課徵奢侈稅,維護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3-12-30 10:4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呂芳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