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可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因此,納稅義務人如依法提出復查,經復查決定後有應納稅額者,必需符合上列規定,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 hltb.gov.tw )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