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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國際人權接軌
2014
01/08
09:1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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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09:17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聯合國/NGO籲從廢止「欠稅限制出境」開始

2013年臺灣人權指標調查顯示,民眾對於政府保障人權的整體評價是2.7分,比去年下滑0.1分。值得深入探討的是,馬英九總統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至今已逾四週年,去年初更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依循聯合國模式,逐條審視並提出結論性意見共計82點。從簽署到審查既以臺灣人權與國際人權接軌為前提,為何民眾對人權保障的滿意度沒有上升反而下滑?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長期關注人權發展,主席瑞內.瓦德先生派臺灣世界公民總會代表黃麗蓉律師等多位義工代表出席「中華民國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就近年來崛起的賦稅人權議題,提出諸多人權受害案件報告,引起十位國際人權專家的注意與探討,黃麗蓉表示,其中行政機關以欠稅為由將人民限制出境,經專家審查後確定違反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並於結論性意見第68點指出,政府應該修改法令與政策,讓稅務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實務做法都能遵守國際兩公約遷徙自由的要求。

台灣違反國際人權 不當實施限制出境之影響

問:2011年有超過50,000個中華民國(臺灣)人民因各種理由被限制出境,其中18,000人因財務與稅賦理由而被限制出境。台灣是貿易出口導向的經濟體,與國際社會的互動往來頻繁,如果行政機關動輒以欠稅為由將納稅人限制出境,對經濟有何影響?

黃麗蓉:由於工作、休閒、進修、探親等理由,出入國境已漸為現代生活極為重要之一部分。現今國際交通發達,國際貿易鼎盛之全球化時代,遷徙自由之外亦涉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基本權,所以遷徙自由對人權保障之實踐實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人權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68點明白表示「稅務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已廣泛的干預人民依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所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卻只有少數被法院判決所推翻。」「專家認為這些對中華民國(臺灣)人民遷徙自由的大規模限制顯難符合公政公約第12條第3項的限制條款。」顯見行政機關以欠稅為由將人民限制出境,不但影響人民出境從事經濟活動的機會,增加投資風險,更影響外資來台投資意願,明顯的對經濟發展與人權保障,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以一定金額,作為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標準,更有將我國人身自由(限制出境自由)金額化,嚴重戕害我國之國際人權形象。

剝奪人身自由 財政部違反行政權介入司法權

問:欠稅屬行政處罰範圍,除了就財產作扣押禁止處分外,是否可以對人進行扣押?

黃麗蓉:臺灣稅務爭訟高居行政法院訴訟案件第一名,依法務部統計,2009年臺灣欠稅欠費待執行案件共計420萬件,2012年增加至596萬件,數字急遽攀升,令人咋舌。數百萬案件的背後有多冤案?國際人權專家認定欠稅限制出境違反人權,財政部官員卻於102年12月23日公聽會中大言不慚說這又不是永久限制出境,簡直是匪夷所思。如果我們的政府官員都只是用自己本位主義的立場去看,未去體恤被限制的人有可能是他的親友,就永遠無法了解被限制出境的人的痛苦。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在法務部回應結論性意見會議中曾嚴正指出,行政處罰只限於財產,人身自由受「憲法」與「法院」的保護,而限制出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剝奪與限制,有拘禁之效果,且涉及到無法回復的一個最嚴重的狀態。如果是不當的限制自由,其實已經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剝奪行動自由罪,財政部要不要負這部份的責任?財政部如何能夠正當化?如何能夠JUSTIFY?且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這個自由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來剝奪嗎?這部分涉及法律保留及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不只是違反兩公約,其實也違反行政權介入司法權。

國內法令牴觸兩公約 馬總統說立即失效 財政部採拖延戰術?

問: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經人權專家審查後,確定違反兩公約應屬失效,但是財政部至今未落實修法,對臺灣國際形象有那些影響?

黃麗蓉:依國際人權的角度來看,人身自由(包括遷徙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指標,只有在共產國家才會發生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情事。在冷戰時期,蘇聯限制該國猶太裔人民出境,為此遭到國際人權聲浪撻伐,即使當時蘇聯為極權統治,國際壓力迫使他們解除限制人民出入境。

馬總統簽署兩公約後,立法院迅速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八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去年國際人權專家既已於結論性意見第68點表示稅務機關限制出境違反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財政部本應立即檢討並提案修法廢除稅捐稽徵法第24條,現在卻以委外研究限制出境實施成效作為拖延藉口,這是嚴重延誤臺灣人權發展、影響國家形象的行政怠惰。

如果臺灣政府在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後,仍以欠稅為由繼續限制人民出入境,馬總統大費周章簽署兩公約、花大筆納稅人血汗錢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進行審查兩公約實施結果,豈不是變成國際間的人權笑話?中正大學於2012年曾統計,因繳清稅款解除限制出境的比率僅有1.3552%,數字證明「當欠稅人若已無財產可資清償,仍予限制出境,既無益於欠稅執行,幾乎形同押人取償或禁錮懲罰…」今日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已逐漸取代過去威權體制下國庫利益掛帥之思維,而財稅機關濫用限制出境,嚴重侵害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之人身自由。我以聯合國世界公民總會代表身分建議行政院及立法院應本於職責,監督財政部依結論性意見直接進行修法,廢除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5項限制出境規定,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遷徙自由)。並將觀察結果,經由總會向聯合國報告。

上傳時間:2014-01-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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