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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2014
01/08
11:04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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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1:04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依財政部 101.07.04. 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傳時間:2014-01-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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