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市場營業人未實際於自宅營業,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4
01/08
22:4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24) | | | |
2014-01-08 22:4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市場營業人未實際於自宅營業,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傳統市場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為辦理營業登記需要,常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在市場攤位承銷貨物,所登記為營業地址之房屋實際仍供住家使用,若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該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調查屬實後,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隨著經營型態變更至使消費行為也跟著改變,一般都會地區民眾已習慣在整潔明亮的大賣場或超市購物,使得傳統市場有逐漸被取代的趨勢。但在本縣轄區內各鄉鎮仍有許多傳統市場深受婆婆媽媽的喜愛,尤其是濃濃的人情味是大賣場所無法取代。但在傳統市場裡營業的攤商,往往為了要設立營業商號,而把自己的住家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因此被課予較高的房屋稅,使營生日漸不易的攤商負擔加重。針對這種特殊情況,該局提出說明,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然而房屋實際使用狀況,只有納稅人本人最為清楚,因此在稽徵實務上賦予納稅人申報協力之義務。以市場攤商來說,若其住家僅作為營業登記使用,營業地點確實是在消費市場中,依規定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如實申報,經勘查屬實者,仍可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負擔。

為維護您的權益,稅務局提醒您,舉凡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符合減免要件,均應儘早提出申請,才能及時享受租稅優惠,作個聰明快樂的納稅人。

上傳時間:2014-01-08 22:4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文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