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6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