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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4
01/09
20:35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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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20:35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

班,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傳時間:2014-01-0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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