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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持分土地需共同具名提出申請
2014
01/10
14:30
天眼日報記者
宋秀珍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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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14:30
天眼日報記者 宋秀珍 台東縣 報導
才可一起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夫妻各自持分土地需共同具名提出申請,

才可一起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常有夫妻在購置房地產時,會將土地及房屋共同登記在兩人名下。在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是不是只要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即可?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以夫、妻個別名義登記之房地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在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時,夫、妻雙方均需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才可依夫妻各自持分土地,一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先生及太太共同購買一棟房產,如果僅先生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太太並未提出申請,那只有先生持分部分才能享受優惠,太太持分部分還是要按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和一般用地10‰以上累進稅率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建議您檢視自己的地價稅單,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需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在當年期適用。

如果有地價稅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服務專線089-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4-01-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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