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使用牌照稅在查獲後才繳納,有違規時仍要受裁罰喔!
2014
01/14
10:17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633) | | | |
2014-01-14 10:17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使用牌照稅在查獲後才繳納,有違規時仍要受裁罰喔!近來常有民眾反映已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被處1倍罰鍰?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但於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後始繳清稅款,則仍要處以1倍罰鍰。

該局指出,自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留意繳納期限並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完稅,而經警察機關路邊臨檢、停車格查核系統或稅務局自動辨識系統照相舉發、車輛總檢查等方式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要追補應納稅款外,還要被處1倍罰鍰。所以請大家一定要如期繳稅,以免荷包失血哦!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補單繳納,如此才能安心使用公共道路!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4-01-14 10:1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古惠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