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於今年司法節前夕公布、有五十萬人次投票的「2013年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結果指出,有九成民眾認為台灣稅法有問題,加上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以致於造成許多稅務冤案。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指出,在稅務稽徵實務中,經常有稅務稽徵機關於核發稅單前,未遵守一定之報備核准之法定程序,例如所得稅法第43-1、66-8、83-1條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直接發單課稅;甚至本身尚未盡應有之舉證責任,卻援引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條(實質課稅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要求納稅義務人盡協力義務,藉此減輕本身應盡之舉證責任,規避稅捐稽徵法中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盡舉證責任之規定,形成舉證責任倒置,不利納稅義務人。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所副教授黃士洲提到稅官的心態,他們認為台灣稅法讓有錢人可以有很多合法節稅、脫法避稅的方式節稅,所以他們要用實質課稅原則拗回來一點也沒有不對。黃士洲認為,稅法漏洞很多,用像狗皮膏藥般自相矛盾或是逾越法律的解釋函令去補漏洞,反而造成更大問題。以不正對不正,稅務不會進步,最根本應該要將稅法重新改革才是正道。
黃士洲舉案例:爸爸移轉給子女資金,就直接推定受移轉人有所有權,再推定有贈與的意圖,但事實上推定的結論可能跟實際差距很大。不僅如此,納稅人還要舉證自己不是像稅務機關推定的狀況,而且因為稅務訴訟有時候會拖個二十年,納稅人舉證很困難。「這就像從我很胖,就推定我飲食不正常,再推定我愛吃澱粉類的飯麵。而我必須要舉證二十年前不喜歡吃飯。」這樣的結果是納稅人倒霉,因為國家財政困難,所以這些壓力就要加諸在這些沒有能力抵抗的納稅人身上。
黃士洲舉了許多案例,有一個公司被查到有異常開發票的情況,負責人指出是發票被偷了盜開,經檢察官調查之後無法證明這些虛開發票是負責人所開,因此不起訴。沒想到刑事沒罪,國稅局還是要補稅處罰,因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沒有辦法證明他沒虛開發票。「稅務也有絞肉機,納稅人無止盡的要盡協力義務,永遠在疲於奔命。」黃士洲引用一位法官的判決,認為課稅要件事實應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所提的證據必須要使法院的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才能說有盡舉證之責,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不存在,而將其不利歸於稽徵機關。
圖 中華人權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及國會工作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法官針對「稅捐案件之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及判決效力」進行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