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2014 02 13
2014
02/13
11: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勝烽
台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1741) | | | |
2014-02-13 11: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勝烽 台南市 報導
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民眾鄭醫師電話詢問健保部分負擔是否應計入健保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關於醫療院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截至目前仍發現有部分所得人於計算健保收入時,漏未列報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

該分局說明,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例如健保扣繳憑單金額為156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5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181萬元。

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

勿漏報該筆部分負擔,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裁罰。

上傳時間:2014-02-13 11:2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勝烽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