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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2014
02/13
10:16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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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10:16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自95年1月1日起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得按其年齡距離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未滿1年以1年計算,但被繼承人的子女皆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例如某甲死亡遺有兩名子女丙、丁,其中丙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而丁未婚無子嗣,若丙、丁皆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則為丙的三名未成年子女,而扣除額僅能以原來丙繼承可扣除數額45萬元為扣除額。

上傳時間:2014-02-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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