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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2014
02/12
12:08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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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12:08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清算所得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分局說明,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應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上傳時間:2014-02-1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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