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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罰鍰送達確定後死亡,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2014
02/12
10:01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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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10:01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花蓮縣 報導

裁處罰鍰送達確定後死亡,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應處罰,於裁處罰鍰處分書送達確定後,未繳納罰鍰即死亡,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就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保全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甲君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應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罰鍰之繳納日期訂為102年10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於102年9月13日送達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且由本人簽收。受處分人逾繳納期限10月31日未繳納,且亦未依規定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期間甲君因病過世,遺有土地一筆,執行分署可就其遺留之土地強制執行進行查封拍賣,以價金抵繳罰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行政罰鍰是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所作之處罰,若在處分作成前,受處分人死亡,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然喪失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此時再對死亡者進行處分已無實質意義;但若該處分書已送達後,受處分人才死亡,此時罰鍰處分已具備執行力,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罰鍰並不因其死亡而終止,繼承人應查明清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民眾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 0800-386969 免付費電話或(03)822-61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4-02-1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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