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最新修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內政部於103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3949號令修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兩項法令依據,對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皆有明確的規範。而此次內政部新增第7條之4及修正第13條有關所定負擔及費用範圍,以確保參與者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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