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即使營業未滿九個月所取得股利仍 應申報於取得當年年底!
營業人營業未滿九個月,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應於取得當年度先將該股利申報於當年度,亦或併入下一年度最後一期做調整?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另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